25 甲於某日作成自書遺囑,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但兩天後與乙口角,覺得無必要對乙遺贈,甲應如何為之?
(A)與乙合意解除遺贈契約
(B)甲單獨解除遺贈
(C)甲作成第二封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
(D)甲撤銷對乙之遺贈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1415), C(4993), D(507), E(0) #923743

詳解 (共 10 筆)

#1139392

(A)與乙合意解除遺贈契約
(B)甲單獨解除遺贈 
(D)甲撤銷對乙之遺贈契約

 

1.遺贈不是「契約」。

2.立遺囑人尚未死亡,遺贈「尚未生效」,所以並沒有「撤回」、「撤銷」或「解除」遺贈的問題。

3.撤回遺囑是「單獨行為」,不需雙方「合意」。

252
15
#1176339
民法§1222: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所以撕掉也可以,立新遺囑去牴觸前遺囑也可以,這叫殊途同歸(←行政學中毒),但是答案只有(C),就選它吧
113
1
#1137457

民法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75
0
#2260789

遺囑撤回(1219-1222均得使遺囑中之遺贈失其效力)

第1219條(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1220條(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1條(視為撤回~遺囑與行為牴觸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2條(視為撤回~遺囑之廢棄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故甲得以作成第二封遺囑內容與第一封牴觸,撤回第一封遺囑 

75
1
#1295974
立遺囑人尚未死亡,遺贈「尚未生效」,所以並沒有「撤回」、「撤銷」或「解除」遺贈的問題。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62
8
#1452916

「贈與」「遺贈」比較:

所謂「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故「遺贈」是「單獨行為」,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不同於民法債篇各論之贈與契約(民法第四百零六),另「遺贈」可以使「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取得遺產」。惟其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 贈與和遺贈之不同:

  1. 就能力而言:贈與為契約,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但遺贈則以遺囑為之,為單獨行為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用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贈與為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的行為(生前行為);遺贈為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的行為(死後行為)
  2. 就方式而言:法律不要求贈與契約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故贈與為不要式行為;但遺贈須以遺囑依法定方式為之,故屬要式行為。
  3. 就執行而言:贈與非遺囑,則無提示、開視的問題,故不需要遺囑執行人。
  4. 就撤回而言:遺囑設有關於撤回的規定(民法第1219~1222),且此等規定是以單獨行為、要式行為為前提;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其撤回應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
遺囑不得侵害特留份,贈與則無此限制。
60
0
#1168517
民法§1220: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56
0
#1452830
遺贈不是「契約」,贈與是契約喔~
52
0
#2354200

【C】16 甲男、乙女有子丙、丁。丙與戊女結婚,育有一子己,然丙英年早逝。甲死亡後,乙發現甲之自書遺囑, 載明欲遺贈丙 100 萬元,此遺贈效力為何? 
(A)由丙之繼承人己代位受遺贈 
(B)己未成年,僅得由丙之繼承人配偶戊代位受遺贈 
(C)不生效力,該 100 萬元屬於甲之遺產 
(D)不生效力,該 100 萬元歸屬國庫



補充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38
0
#1640265

遺贈:單獨行為

贈與:契約

28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803493
未解鎖
撤銷、撤回、解除 撤銷: 法律關...
(共 1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1229291
未解鎖
民法 第 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
(共 1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