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審計職權行使的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委託審計
(B)就地審計
(C)送請審計
(D)自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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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1057), C(525), D(3914), E(0) #1357691
統計: A(856), B(1057), C(525), D(3914), E(0) #1357691
詳解 (共 5 筆)
#1539186
自行審計
看就知道錯誤,審計功用在於監督
自行審計有違審計監督功用原則
139
3
#3165090
審計 = 就委送 (台語諧音比較好記)
90
0
#1420056
(1)書面審計 此一審計方式係由各被審核機關按月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檢送審計機關審核,故亦稱為「送請審計」。審計機關原則上應派員前往被審核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惟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此謂之「書面審計」(審計法第12條)。另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審計法第44條)。將原始憑證留存本機關保存,供審計機關辦理就地審計時查核。 (2)就地審計 a.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謂之「就地審計」(審計法第12條)。此一審計方式,審計人員係在被審核機關所在地辦理審計事務,自易查得其工作計畫之實施,財務收支預算之執行,各項財物之經管運用等情形,故多為各國審計機關所採用。惟因目前全國審計人員編制員額有限僅約六百人左右,應行審核之事項廣泛、經費頗鉅,實際多為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排定抽查單位及查核工作項目。工作項目計有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計畫執行之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績效,經費支出之運用是否與計畫相互配合,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之有效程度,資產負債之內容及其變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與財物管理運用等共同性查核項目,及依機關或基金業務性質、工作職掌而擇定個別性查核項目。 b.審計法第12條前段規定,審計機關應「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實務上均為上級機關(如監察院)交辦案件、或報章媒體報導如:最近報導各地文史館為蚊子館、橋樑興建完成却無道路引道接通等、及辦理某一查核計畫之全國性專案調查,而擇定抽查單位及查核工作項目,係屬事後派員之抽查審計。 (3)隨時稽察(專指財物審計) a.審計機關為監督政府各項重大採購計畫之作業及其執行績效,得隨時派員稽察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暨完成後之效益等。 b.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審計法第13條)。廣義言之,亦屬就地審計之一環。其範圍包括一切收支之稽核,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之檢查;動產、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物使用保管之查核,以及對於平時書面審核上發覺可疑之處,或有關財務收支、財物保管之檢舉書信,或監察院及有關機關送交案件等,認為應行稽察之各事項。又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審計法第59條)。 (4)委託審計 a.審計機關間之委託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法第8條),其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由各該機關負其責任,遇有審計法第27條規定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施行細則第3條),所有審計結果之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例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95年度委託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高雄汚水下水道系統第三期計畫」及「高雄汚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之管線牴觸工程,經費4千餘萬元,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8條規定,委託第四廳辦理;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辦理仁武鄉、大社鄉二鄉公所敦親睦鄰回饋金百餘萬元,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8條規定,委託審計部台灣省高雄縣審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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