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行政機關重要職務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副市長為政務官,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B)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為政務官,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C)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為政務官,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D)縣(市)政府秘書長為常務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 B(213), C(61), D(149), E(0) #2850232
統計: A(49), B(213), C(61), D(149), E(0) #2850232
詳解 (共 5 筆)
#5887143
(B)直轄市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是事務官
10
0
#6255922
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縣轄市下市)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ㅤㅤ
- 直轄市
副市長:政務人員(政務官),比照簡任14職等
秘書長:常務人員(事務官),比照簡任13職等
- 縣(市)
副縣(市)長:政務人員(政務官),比照簡任13職等
秘書長:常務人員(事務官),比照簡任12職等
- 鄉鎮市
副市長:機要人員或簡任第10職等
6
0
#5688648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二項
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