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 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二規定彼此間的關係為:
(A) 強行法與任意法
(B)母法與子法
(C)實體法與程序法
(D)原則法與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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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1435), C(668), D(5954), E(0) #2572654
統計: A(253), B(1435), C(668), D(5954), E(0) #2572654
詳解 (共 5 筆)
#4546732
原則法與例外法:
以法律規定事項是否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為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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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990
原則-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例外(除非)-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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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155
胎兒還在母親肚子當中,還沒有出生,但是立法委員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而例外規定視為既已出生,因此為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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