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何種組織,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A)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B)身心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C)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會
(D)身心教育學生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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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6), B(200), C(123), D(22), E(0) #1089681
統計: A(2306), B(200), C(123), D(22), E(0) #1089681
詳解 (共 6 筆)
#1317711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2.(C)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D)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3.(C)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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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753
特殊教育法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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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83
特殊教育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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