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市)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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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407), C(55), D(84), E(0) #1089686
統計: A(1202), B(407), C(55), D(84), E(0) #1089686
詳解 (共 3 筆)
#1354772
第6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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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053
已修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6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法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7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進行下列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
一、原住民族教育體系。
二、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
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跨部會協商。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前項政策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協調、溝通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協調會報。
第 8 條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
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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