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敘述何者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
(A)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 25,000 元,改為每人 25,000 元
(B)對於勞軍之捐贈,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C)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者,不受金額限制
(D)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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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6), C(7), D(19), E(1) #248091

詳解 (共 4 筆)

#218309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 25,000 元,改為每人 25,000 元→自97年1月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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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49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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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408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得超過與不受限制意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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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029

請問B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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