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藥事法,下列對於偽藥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或緝獲偽藥,應予獎勵
(B)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 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
(C)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刑罰得併科罰金
(D)查獲之偽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可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 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統計: A(52), B(124), C(113), D(1520), E(0) #3380046
詳解 (共 10 筆)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下次說不定可以考不良醫療器材!



舉發偽、劣、禁藥、不良醫療器材: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新興藥物科技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D) 本國製的劣藥才會考慮改製;偽藥與禁藥則是都沒入銷毀
(A)補充:獎金由直轄市或縣政府主管機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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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可證發現重大危害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廢止藥物許可證、必要時沒入銷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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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藥、禁藥 |
直轄市 或縣市 衛生 主管機關 |
涉嫌:應就地封存 查獲:沒入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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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藥、不良醫材 |
涉嫌:得就地封存 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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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 |
作業對象 |
回收期限 |
通知期限 |
成果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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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偽藥、禁藥、損害生命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
1個月內回收 |
24hr |
完成回收之日起三日內 報地方&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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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劣藥、不良醫材 原有許可,公告禁止輸入 |
2個月內回收 |
24hr |
完成回收之日起三日內 報地方&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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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未/不准展延 包裝/標籤/仿單核准變更登記 |
藥局及藥商 |
6個月內回收 (變更的)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關機關驗章後,使得販賣 |
7天 |
計劃書留廠備查 回收藥品申請地方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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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查獲之偽藥...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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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藥事法》第 7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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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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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非常愛考的陷阱!「偽藥」本質上就是惡意造假(例如假冒商標、亂加成分),這種東西查獲後只有一個下場,就是**「全面沒入並銷燬」,絕對不可能讓廠商拿回去「改製」重新賣。法規中允許在嚴格監督下「限期改製」的,只有品質稍微不達標的「劣藥」**(例如只是水分稍微高了一點,經重新乾燥就能達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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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舉發或緝獲偽藥,應予獎勵(✅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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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藥事法》第 9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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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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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為了鼓勵全民監督、共同打擊不法藥物,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法規明定不管是民眾檢舉或是檢警調單位緝獲偽藥等不法藥物,政府都會給予獎金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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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及違反情形(✅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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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藥事法》第 9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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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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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對於販賣偽藥的不肖業者,除了刑罰之外,主管機關還有權力把這家公司的底細和老闆的名字「公告周知」,讓大眾知道這是一家賣假藥的黑心店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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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刑罰得併科罰金(✅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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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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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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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賣假藥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會直接觸犯刑法等級的重罪。法文明定只要是「明知」還故意去賣、去包藥(調劑)或擺在架上準備賣,最高可以關到 7 年,還可以同時罰款高達 5,000 萬元(這就是選項說的「處刑罰得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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