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某報社於報紙刊播與衛生主管機關原核准不符之藥品廣告,可對該報社處行政罰鍰
(B)因藥品許可證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故藥商可截取藥品許可證之處方內容、效能及注意事項之文 字圖畫,作為藥品廣告自行刊登
(C)某報社接受委託刊登藥品廣告,轄區衛生主管機關因稽查之需要,要求其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等資料時,報社不可拒絕
(D)醫師處方藥之廣告,只能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統計: A(24), B(476), C(16), D(10), E(0) #3488018
詳解 (共 4 筆)
《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交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 陷阱大解密:為什麼 (B)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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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在以為「許可證 = 廣告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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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真相: 這是很多沒經驗的藥商會犯的錯。藥品通過查驗登記拿到「藥品許可證」,只代表這顆藥是「合法可以賣」的。但是,你要對大眾放送的廣告台詞、海報排版、文案,必須另外再送一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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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絕對不能自己隨便從許可證上面截取幾段文字,就「自行刊登」當作廣告。所有要播出的影音圖文,都必須經過衛生機關審查,拿到專屬的**「藥物廣告核准字號」**後才能上架播出。選項 (B) 錯在「自行刊登」這四個字,這就是標準的違法私接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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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對的?(媒體的連帶責任)
出題老師藉由 (A) 和 (C) 告訴我們:傳播媒體(電視台、報社、廣播電台)不能只顧著賺廣告費,你們也是有把關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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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的法理:亂播廣告,媒體也要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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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事法》規定,媒體在接案前,有義務要求廠商出示「廣告核准字號」。如果報社見錢眼開,幫忙登了沒有核准、或是廠商私自偷改台詞的廣告,衛生局不僅會罰藥商,也會同時對這家報社開罰(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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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的法理:遇到查緝,媒體必須當抓耙子(供出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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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抓出躲在幕後賣違法假藥的黑手,法規賦予衛生機關調查權。當官員找上門時,報社或電視台**「不可拒絕」**,必須乖乖交出當初是誰花錢買這個廣告版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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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的法理:處方藥的鐵律(昨日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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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一題才剛背過!因為是醫師處方藥,所以只能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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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萬用速記總結: 賣藥打廣告必須「過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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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 拿到「藥品許可證」(證明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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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 拿到「廣告核准字號」(證明廣告文案沒有吹牛造假)。 兩張證照缺一不可,絕對沒有「拿第一張證去折抵第二張證」這種事喔! 繼續保持這個節奏,法規的高分已經在你口袋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