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益慈善基金會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須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
(A)10%
(B)30%
(C)50%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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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0), C(67), D(260), E(0) #339856

詳解 (共 3 筆)

#594275

公益團體免稅門檻降低

公益慈善團體收入仰賴捐款,為強化其以後年度活動資金的蓄積能力,財政部鬆綁公益慈善團體報稅限制,將全年支出須達收入70%的免稅門檻降為60%,且當年度結餘款不超過50萬元者,免提報運用計畫即可逕予保留,無損免稅資格。 財政部指出,新規定生效後,慈善等機關團體符合免納所得稅的要件,視其全年支出占收入比重有無達到規定標準,區分為兩種適用免稅的情形:

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比例由70%調降為60%

二、當年度支出占收入比重未達60%者,按其個別情形准予免稅:

1.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無損其享有免納所得稅的資格。

2.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以後年度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的使用計畫,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也可免納所得稅,但使用計畫的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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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95

感謝樓上分享資訊
修法資料如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條,於中華民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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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705
建議刪除或把(D)改成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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