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所謂發展遲緩幼兒,是以幼兒的某一項發展年齡落後一般 生理年齡的多少以上,就有必要做進一步詳細完整的專業 評估?
(A)10%
(B)20%
(C)30%
(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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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683), C(135), D(66), E(0) #44798

詳解 (共 5 筆)

#170043

一般兒童發展遲緩之發生率約為68%,若孩童發展落後其年齡20%以 上,就必須進一步接受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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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67
根據美國1975年94-142公法,對於發展遲緩的定義如下:   在「跨領域小組」診斷之後,如果在認知、語言、聽覺、社會心理和自 理能力上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有明顯發展遲緩現象;即某項發展遲緩了25﹪, 或是在二項或二項以上發展項目出現六個月以上的遲緩現象,都可視為符合 「發展遲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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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08

phpfs9HjL#s-617,73

phpmTAMvR#s-617,77
資料源自:http://203.64.136.230:8080/ir/retrieve/323/v.29-151-1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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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042
可利用●兒童健康手冊做觀察記錄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局0至2歲與3至6歲兒童發展量表●台北市學前發展檢核表(Taipei Ⅱ) ●幼兒發展里程碑
在每一追蹤年齡階段,若有任何兩個以上(含)表現為"不通過"尤其是落在同一分項,或此現落在同一個階段,該個案將轉介給專科醫生做進一步檢查。
→每一年齡階段大約有9~12分項,「若有任何兩個以上(含)表現為"不通過"」大約是就是20%左右。

參考資料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會)
參考資料2(簡易兒童發展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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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59
所以目前也是2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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