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動產所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B)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一年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
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C)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D)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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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540), C(236), D(118), E(0) #2646632
統計: A(133), B(540), C(236), D(118), E(0) #2646632
詳解 (共 3 筆)
#4577316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40
0
#5108866
6個月
18
0
#6217648
六個月 請求1/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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