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根據教育部「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105
年 10 月 17 日)規定,以下何者有誤:
(A)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包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B)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包括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C)每學期至少公開授課一次
(D)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
統計: A(64), B(129), C(592), D(71), E(0) #1766123
詳解 (共 5 筆)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107年9月13日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1.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3.公辦民營學校校長、專任教師。
三、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超過一次由授課人員自主通知,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共聘教師由主聘學校辦理;巡迴教師擇一授課學校辦理。
一、兼任教師:
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兼任教師:基本上像2688方案都是這類的教師,也就是依法(包含公教稅後)每個老師減下來的課,然後在將空堂釋出招聘的教師。通常此類教師任教科目為科任科目,像是英文、體育或是其他。
原文網址: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母語教師?我們到底缺多少種教師啊?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552330#ixzz5dc2AXMq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