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事實行為?
(A)為避免地層下陷危害行車安全,主管機關下令封閉高速鐵路沿線地下水井
(B)交通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C)衛生所為 50 歲以上老人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
(D)警察於集會現場攝影蒐證
統計: A(4198), B(315), C(265), D(199), E(0) #1718190
詳解 (共 7 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事實行為?
(A)為避免地層下陷危害行車安全,主管機關下令封閉高速鐵路沿線地下水井 ==>有強制力與法律效果變動 ==> 形成處分
(B)交通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C)衛生所為 50 歲以上老人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
(D)警察於集會現場攝影蒐證
行政處分之種類 (以處分規制之內容為區分)
1.下命處分:以命令或禁止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處分、核課稅款、課處罰鍰。
2.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之處分。例如:公務員之任命與免職、國籍之歸化、離婚登記。
3.確認處分: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具有拘束力之確認。學者有稱此為中性處分。例如:公務員年資之確認證明、出生登記。
4.區分實益:下命處分始有執行力,有行政執行之可能,至於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則無行政執行之問題。
事實行為的概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政法之法律行為相對之行為,其作用非為產生、變
更或消滅行政法之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律效果),而係為產生「事實效果」
也。易言之,這種行政行為既非私法行為,而是屬於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行政命令以外之行為。例如:長官對於屬官所為之職務分配、氣象局氣象
報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課稅處分確定稽徵機關收受稅款之
繳納、拖吊違規車輛及保管、農產品行情報導、節育宣傳、租用辦公大樓廣
、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測速器等均屬之。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差別
行政處分以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在
於「不發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範圍甚廣,如機關內部行為、對外
的宣導、勸 、報導、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或興建公共設施、教育
訓練、實施物理上強制力的「執行行為」以及觀念通知都屬於事實
行為。
資料來源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2Q47_1%E7%89%881%E5%88%B7_%E8%A9%A6%E9%96%B1_101.4.2.PDF
回4F
我也認同(A)應也是對物之一般處分。
不過是否也能視(A)為「預防性不利處分」?
預防地層下陷所為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6.11.簽見略以:
「...廢止巷道公告之性質,除就廢止現有巷道部分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且其性質為形成處分,處分內容一經公告即產生廢止原用地關係之法律效果...」
所以判斷(A)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同時也是形成處分的一種
(D) 警察於集會現場攝影蒐證
集會現場是公開場合 在公開場所錄影沒有侵犯影私權(無合理隱私期待)
既然未侵犯基本權 就不需要法律保留 不需要下處分警察就可以自行錄影蒐證 屬於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