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得為之處置,不包含下列何者?
(A)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B)確認其身分
(C)處怠金
(D)即時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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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583), C(5172), D(514), E(0) #2398287

詳解 (共 4 筆)

#4168104

依據行政罰法第34條之規定:

I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D)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A)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B)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 者,得令其隨 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為之。

II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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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273

(C)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所稱之「怠金」,係對違反「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發生之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者,經行政機關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而督促其履行義務之行政上強制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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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946

秩序罰:一事不二罰,以制裁為目的,

執行罰: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可以連續處罰,如: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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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604

行政法34 現行犯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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