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保全證據之措施
(B)逮捕拘禁
(C)確認其身分
(D)即時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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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5284), C(104), D(222), E(0) #427339

詳解 (共 2 筆)

#674685
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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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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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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