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費用補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
(B)每票補貼新臺幣 20 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C)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
(D)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接獲通知 3 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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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1), B(4360), C(1513), D(539), E(0) #858491
統計: A(1311), B(4360), C(1513), D(539), E(0) #858491
詳解 (共 10 筆)
#1106208
每票補貼新臺幣 30 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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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7381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
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
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
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
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催
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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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435
我覺得還好,警特三等的耶,領那麼多錢,難ㄧ點剛剛好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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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08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43 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
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
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
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
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
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
領取。
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
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
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
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
選舉為依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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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224
掣據:係指抽取收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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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558
一票30元補助 新聞都有報 我只知道這個 就選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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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716
筆記一下
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接獲通知 3 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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