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下列何者不屬之?
(A)法律案
(B)預算案
(C)媾和案
(D)條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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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448), C(5030), D(196), E(0) #858493
統計: A(197), B(448), C(5030), D(196), E(0) #858493
詳解 (共 2 筆)
#1112099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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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03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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