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上週日甲女於突發性精神錯亂中,同意將自己的 M 動產以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出售於乙男。翌日,甲恢
復正常,甲、乙雙方履行約定,在讓與合意下,甲將 M 交付給乙,乙給予甲10萬元現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的 M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甲、乙間的 M 買賣契約得撤銷
(C)甲、乙間 M 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
(D)乙已取得 M 的所有權
統計: A(404), B(1023), C(689), D(4612), E(0) #2572535
詳解 (共 9 筆)
依據題目所述:甲恢復正常,甲、乙雙方履行約定,在讓與合意下,甲將 M交付
給乙。
(一)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產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法律行為之標的可能、確定、合法】
+【意思表示健全】
(二)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1 在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人無需經他人允許或承認,可產生獨立完全有效的
法律行為。
2 若是當事人發生精神異常而無法作有效判斷事物,須經法院裁定為被監護之
人,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而其行為無法律效力。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
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三)結論
1 當事人甲突發性精神錯亂而作出動產交易行為,基於未具有「監護宣告」,
其作出之買賣契約行為很難判定為無效。
2 翌日,甲恢復正常,甲、乙雙方履行契約約定。
基於甲已恢復正常心智,其行為已是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意思表示健
全行為。(A)甲、乙間的M買賣契約具有合法效力。
3 (C)甲、乙間M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且(D)乙已取得M的所有權。
民法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甲乙間M的買賣契約無效(A)(B)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最佳解跟4F哪個對?
一個說甲乙買賣契約有效,一個說無效
還是看甲的意識狀態,在精神錯亂時無效;在恢復正常後,屬於有效
求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