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C)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D)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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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0), B(264), C(779), D(442), E(0) #3189084
統計: A(3230), B(264), C(779), D(442), E(0) #3189084
詳解 (共 10 筆)
#6006110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可以為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能力,一般參考民法的權利能力。所以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起訴,法院都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而可提起訴訟。
而若是
1.法人,只要有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立登記,尚未清算終結,發生紛爭而起訴,法院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
2.非法人團體在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符合上述這些要件,仍有當事人能力。
3.胎兒只要出生後非死產,而就其可享受的利益範圍內,有當事人能力。
4.中央或地方機關,也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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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69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3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應由法定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訴訟,亦即訴訟繫屬不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如他造當事人就同一 訴訟標的對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即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所定禁止重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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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85
(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將來非死產,關於其個人權利之保護,視為已出生,擬制有權利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 設有代表人或是管理人
- 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
- 有一定的目的或是財產
(C) 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44台上271: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
(D) 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訴訟繫屬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 承受訴訟之人即為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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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912
原告
或
被告
於起訴時有當事人能力,於起訴後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如有得承受訴訟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其訴訟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當然停止,而由法院酌量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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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778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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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 條(當事人能力)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指得為行政訴訟主體之資格,亦即具備作為訴訟權利能力者,即有當事人能力,即當事人能力,乃指得為行政訴訟主體之能力,亦即得提起行政訴訟或受訴之能力。當事人能力為行政訴訟程序合法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並確認,若當事人能力欠缺,而未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之。
〔李建良等,行政法入門,三版,頁561。〕
△非法人之團體
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始屬之。如既無獨立之財產,及得以團體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自非屬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最高行政法院94 裁637 裁定)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處罰之對象,始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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