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 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B)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C)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D)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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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8), B(624), C(1168), D(2535), E(0) #3189087
統計: A(638), B(624), C(1168), D(2535), E(0) #3189087
詳解 (共 10 筆)
#6089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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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 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民法第740條: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B)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民法第745條: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BTW這題的丙是普通保證人而已,跟連帶保證人不一樣
(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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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745條: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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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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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337
請問高手: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那這樣c為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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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709
l 簡單來說普通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責任與權利。普通保證人丙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乙尚未向甲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前,丙可以拒絕償還,但如果乙清償後,丙則可要求甲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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