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教育部訂有「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若學校所屬人員經證實罹患H1N1新行流感,下述通報作業,何者正確?
(A) 甲級事件: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教育部及台中縣政府,並於2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實施首報。若網路中斷,應以紙本傳真通報。
(B) 乙級事件:於獲知事件12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完成通報作業。若網路中斷,應以紙本傳真通報。
(C) 丙級事件:於獲知事件二週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完成通報作業。若網路中斷,應以紙本傳真通報。
(D) 無需通報。
統計: A(1923), B(1048), C(191), D(39), E(0) #39490
詳解 (共 7 筆)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
再次更新
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
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
安通報網通報。
(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
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三)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
日。
l 校安通報事件依屬性區分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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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別 |
內容 |
通報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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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件 |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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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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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通報 |
1. 甲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EX, 學校所屬人員經證實罹患H1N1新行流感
2. 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3. 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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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l 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l 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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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校安事件 |
l 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l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由本部邀請各級學校及學者專家代表審議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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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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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的通報時間有誤(100年修正)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四、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類校安事件之屬性及輕重程度區分如下:
(一)甲級事件:
1、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亟須本部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4、其他本部公告之甲級事件。
(二)乙級事件:
1、人員重傷。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4、其他本部公告之乙級事件。
(三)丙級事件:
1、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
2、財產損失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3、其他本部公告之丙級事件。
五、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實施通報
(二)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三)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七十二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法規名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只分三種:
2.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3.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前項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1.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3.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含替代役役男)發生第四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U 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以下簡稱即時通)實施首報。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U 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二小時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遇有網路中斷時,作業方式同甲級事件。
U 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週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