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當事人若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有所不服,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
(A)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各行政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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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2), B(105), C(22), D(515), E(0) #712387
統計: A(4342), B(105), C(22), D(515), E(0) #712387
詳解 (共 4 筆)
#1006803
考量交通裁決事件的案情,一般而言較為單純,如果起訴前還要先提訴願,程序冗長,恐怕會讓民眾望之怯步。所以,新法特別明定,當事人不服裁決,免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裁決機關如發現裁決有誤(例如測速器故障),則直接撤銷裁決,讓民眾權益能更迅速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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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267
行政訴訟法
第 11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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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281
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免除了一般的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當事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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