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法律的解決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可至各縣市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
(B)在律師和解與調解之效果皆具有法院判決的效力,可強制執行
(C)不動產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前應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D)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主要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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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6), B(159), C(642), D(239), E(0) #712391
統計: A(1696), B(159), C(642), D(239), E(0) #712391
詳解 (共 10 筆)
#1030271
b 須經法院核定
c不一定要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可直接告
d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主要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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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42
職權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二項但書,指出法院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本於職權負有查明事實並調查一切有利、不利被告之證據澄清主義,不受當事人主張聲明所拘束。
當事人進行主義=國家公權力,原則上不介入私人生活領域,故民事訴訟不告不理,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即原則上法院依當事人之主張,推究審理。
當事人進行主義=國家公權力,原則上不介入私人生活領域,故民事訴訟不告不理,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即原則上法院依當事人之主張,推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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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966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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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842
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係提起反訴者。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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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093
55.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
(A)處分權主義
(B)言詞辯論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職權進行主義
(A)處分權主義
(B)言詞辯論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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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30
答案有誤----A錯.調解委員會是在鄉鎮市。.....B錯.民事訴訟法409-1不得作為執行名義。.....C錯.民訴403不動產的部分爭執,非全部。......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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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087
A.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所設,法院逕行裁定移付調解。並非地方制度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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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067
回應5F,我是參考保成出版趙芸寫的(第一章第二節)~民訴案件的開啟.範圍.終結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審理程序進行的原則是職權進行主義,例外才是前者....。若認知有誤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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