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此規定出自於下列那一項法規?
(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B)師資培育法
(C)教師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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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31), C(3397), D(27), E(0) #861005
統計: A(224), B(31), C(3397), D(27), E(0) #86100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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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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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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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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