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兼營其他附屬事業的規定為何?
(A)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B)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C)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D)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可由董事會自行決定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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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51), C(68), D(20), E(0) #2228445
統計: A(18), B(351), C(68), D(20), E(0) #2228445
詳解 (共 1 筆)
#3915460
大眾捷運法37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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