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依法向A機關申請補助,A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B機關,然而B機關則認為本件
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A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A、B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C機關申
請指定管轄,C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B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C機關之指
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A)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B)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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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87), C(13), D(769), E(0) #3139613
統計: A(71), B(87), C(13), D(769), E(0) #3139613
詳解 (共 5 筆)
#5907749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4項: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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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037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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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331
行政訴訟法14第四項: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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