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契約」與「公、私法區別」問題的關係為:
(A)行政契約可為公法性質之契約,亦可為私法性質之契約
(B)行政契約必為公法性質之契約
(C)行政契約必為公、私法混和之契約
(D)行政契約必為私法性質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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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6), B(4881), C(282), D(229), E(0) #529718
統計: A(2706), B(4881), C(282), D(229), E(0) #529718
詳解 (共 10 筆)
#801124
行政契約乃兩個以上當事人,就行政法上權利義務設定、變更或消滅所訂定之契約,係公法上知雙方行為.即雙方負擔公法上義務、產生行政法上效果為目的之契約,故行政契約所引法之爭議,屬於【公法性質】.如:公費生契約(釋348)、健保契約(釋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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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764
| 個人見解是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所以行政契約是以公法為基礎下去簽訂的契約,且內容大多屬於增進公共利益的部分 而私法契約則以私法為主,並不怎麼涉及公共利益 有錯誤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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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298
我也是想成雙階理論答錯了!
補充一下雙階理論:
人民:申請助學貸款、申請經濟補助等事務
行政機關作為:第一階(同意/拒絕)----->屬行政處分
第二階(同意後訂立契約)------>屬私法契約(若有履約爭議,須進行民事訴訟)(與此題的行政契約不一樣)
(拒絕後進行行政救濟)------>行政訴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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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924
謝謝歐陽的解釋,所以說是我自己本身的觀念錯誤,其實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的私法契約(如上例)其實不算行政契約,因為沒有涉及公共利益^^。嗯,了解了。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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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76
公法性質應用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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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17
別跟雙階理論搞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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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467
請問一下,政府機關向文具店(人民)購買文具時,屬私法契約,那這種算不算行政契約的一種?若不算,行政契約的定義屬於什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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