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責任?
(A)因侵奪他人所有物之返還
(B)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C)因怠報稅捐而應繳交滯納金
(D)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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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144), C(7605), D(43), E(0) #529725
統計: A(475), B(144), C(7605), D(43), E(0) #529725
詳解 (共 10 筆)
#949316
c 為行政罰;僅個人意見,整理如下:
1.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雖未直接論及滯納金之性質,但將
性質類似之滯報金定性為行政罰。
2.法院判決亦多表示滯納金為行政罰,例如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訴字第 35 號、92 年判字第 1657 號及 92 年訴字第 773 號
等皆有明白表示。
3.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
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
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所謂滯納金,係指對於未
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納稅的情形,按照其未納稅金額課徵一定百分
比的金錢給付;各稅法之篇章編排,皆將滯納金規定於處罰之章
節,則可見立法者於制定稅法之初亦將其定性為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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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496
物之返還 民事責任
侵奪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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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590
4F 以下是我的看法是:首先請你看清楚選項。A提到的侵(ㄑㄧㄣ不是ㄑㄧㄥ)奪只是前面的詞並不是主詞。A選項重點在於後面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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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356
所有物之返還 =_= (唸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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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875
詳解給錯釋字了
是釋字第746號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翌日起加徵滯納利息,是否違憲?違憲(惟僅單獨針對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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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603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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