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為清償對乙之借款新臺幣五十萬元,而簽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予乙,若支票債務不履行,其借款債務仍不消滅。此稱之為:
(A)代物清償
(B)抵充清償
(C)直接清償
(D)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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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767), C(440), D(6569), E(0) #529730

詳解 (共 9 筆)

#946617
D選項有時會改成「間接給付」,稍留意一下。
新債清償或間接給付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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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919

筆記-相關名詞解釋

1、代物清償:

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2、新債清償(間接給付):

指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例如,債務人以支票代替現金之給付,係以支票之新債務清償舊債務。

3、第三人清償: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4、抵銷:

二人互有債權,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且均屆清償期時,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的行為。例如,甲欠乙5萬元,乙欠甲3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抵銷之主張。

5、免除:

指債權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行為。例如,甲曾向乙借款1萬元,乙向甲表示不須返還。此時,無論債務人甲是否接受,債的關係均歸消滅。

6、混同:

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而債的關係因而消滅的事實。例如,甲向其父乙借款1萬元,嗣後乙死亡,由甲單獨繼承,乙對甲的債權與甲對乙的債務,同歸於甲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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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873
民法第320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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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319

新債不償,舊債不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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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23
民法第321條 (清償之抵充-清償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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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292

(B)抵充清償

民法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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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674
第三百二十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因清...
(共 5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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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117

新臺幣五十萬元(舊債務),而簽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新債務)一紙予乙,若支票債務不履行

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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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402
新債不償,舊債不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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