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訊(詢)問被告時,於人別訊(詢)問後,應先告知之事項?
(A)得保持緘默
(B)得選任辯護人
(C)得傳喚有利證人
(D)得請求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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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366), C(1907), D(4950), E(0) #529737
統計: A(507), B(366), C(1907), D(4950), E(0) #529737
詳解 (共 10 筆)
#777890
第95條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A),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B)。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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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860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95條第4款):被告得聲請調查證據(第163條第1項),包括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調取證物等,其聲請方式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例外時始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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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325
D沒有說不能通知家屬
只是不用告訴你有這項權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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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86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據
(C)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D)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8015答案:A
刑訴第 94 條(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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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75
法條上包括四種,沒有D,所以不可以.
通常題目如果寫道"根據法定條件"或"根據XX法",就是考法條,跟常理的可不可以沒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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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47
偵查中的訊問是否需要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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