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並負擔義務
(B)非婚生之胎兒對於生父無認領請求權
(C)胎兒被害致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時,對加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D)胎兒不得為贈與契約之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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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318), C(7650), D(479), E(0) #529729
統計: A(595), B(318), C(7650), D(479), E(0) #529729
詳解 (共 10 筆)
#819176
胎兒本非權力主體,然為保護其利益,視為已出生,有權利能力,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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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243
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的負擔。
1. 健康權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成為法律上之「人」,就其身體健康(人格權)受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代理人則類推適用第1166條及第1086條規定,以胎兒將來的親權行使人(胎兒的父母),代為胎兒行使權力。
2. 就生父死亡之請求權
(1) 扶養費請求權
(2) 慰撫金請求權(66台上2759例)
3. 繼承遺產
民法第1166條。
4. 獲贈與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故得為利他契約第三人(第269條),亦得為贈與契約受贈人。
(來源:王澤鑑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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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878
可以參考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事訴訟法第40條: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由此可知,贈與 ---- 對胎兒來說是 可享受的利益,需保護,可以為受贈人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事訴訟法第40條: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由此可知,贈與 ---- 對胎兒來說是 可享受的利益,需保護,可以為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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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78
因為胎兒已非死產為限具權利能力啊,所以受贈與就是他的權利能力的其中之一項,反正有利益的都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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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77
| 第 1067 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所以非婚生之胎兒對於生父是有<認領請求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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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95
胎兒爽就好不用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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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014
回樓上 (B)選項可以參考民法§1059-1
非婚生之胎兒生父無認領請求權→生父是有認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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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40
誰能解是一下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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