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丙與戊結婚,生子己。設若甲死亡,丙依法拋棄繼承。有關甲遺產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戊可代位繼承
(B)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全部歸屬於丁
(C)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丁及戊
(D)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乙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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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783), C(305), D(7456), E(0) #529719

詳解 (共 10 筆)

#773881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154
8
#1382283
甲先死,然丙嗣後拋棄繼承→無代位繼承適用
同一順位的丁也拋棄繼承或死亡,才由乙跟己繼承

丙先於甲死(或甲丙同時死亡),己才有代位繼承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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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40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沒有規定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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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21373

To 5F張詠竣 

§1140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講白話:在阿公過世之前,父親(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父親的孩子我和我的兄弟姊妹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考題:96警三 可以找一下 阿摩有詳解!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若甲、丙同時死亡,則下列何者與乙同為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A)
甲之父母 
(B)
甲之兄弟 
(C)
丙之子女 
(D)
丙之配偶 :C

 

這是在問 誰有權利成為甲遺產分配的主角!

(1)稱謂掛上去-甲是阿公 乙是阿嬤(配偶丙父親

(2)甲跟丙(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死亡/丙先死於甲之前-----關於甲的遺產 由丙的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之!***第一順位換人做~~


(3)
§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故 乙是甲的配偶 所以本題最後

甲的遺產是配偶乙與丙之子女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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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286
另外甲還沒死,丙卻預先拋棄繼承(或書面簽立契約預先拋棄),是【無效】的拋棄繼承
38
1
#940921
承6樓考題,,
1.只有丙一獨子時,其子女頂上去繼承成<順位繼承>--不代位
2.若丙尚有兄弟丁時,則實務上仍採<代位繼承>--例外
   丙之子女只分其應繼分。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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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053
此題己無繼承權,因為代位繼承是指父或母在未繼承前已無繼承權;而拋棄繼承是有繼承權,但嗣後拋棄,故由乙及丁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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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361
引用16F:

如果甲丙同時死亡的話,丙之應繼分也是歸於乙和丁嗎?

是指只要在"本位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為"配偶"及甲有"子女"就輪不到較後繼承順位的"孫子"嗎?

依據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應該是只要符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可以代位吧!就算丙有個兄弟丁也不影響己(孫子)代位繼承
 
有錯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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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589
不是,以此題為例,若被繼承人(如阿公)有其他小孩(如叔叔),由其配偶與其他小孩繼承;無其他小孩,才由其配偶與孫子繼承,此為本位繼承,亦非代位繼承。

PS.我的理解,如有誤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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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329
有疑問,請高手幫解一下,本題答案D為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乙、丁。但丙不是還有個兒子己嗎?題目沒說己也拋棄啊,己不是應該也有繼承權嗎?那答案為什麼說只有乙和丁分?這是出題有瑕疵還是我的觀念錯誤?請高手幫忙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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