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事由,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A)承認
(B)起訴
(C)天災
(D)告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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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182), C(5369), D(1379), E(0) #529722
統計: A(565), B(182), C(5369), D(1379), E(0) #529722
詳解 (共 10 筆)
#1578904
筆記
時效中斷
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得發生「時效中斷」,使以進行之期間,全部歸於無效。
民法 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時效不完成
係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的制度。
民法 第139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11
1
#1415588
1. 消滅時效的制度: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
2. 故時效完成:債務人可拒絕給付
3. 時效中斷:表示債權人有在行使權利,故時效會重行起算
4. 時效不完成:不會重行起算,只是因為某些原因讓時效期間延長
82
0
#1530065
中斷事由:結束後時效重新計算 不完成事由:發生或消滅後延長一些時間可請求
43
0
#1460034
補充:
形成權=>除斥期間
請求權=>消滅時效
下列何者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C)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
(D)人格權被侵害時之侵害除去請求權
104 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2181答案:A
下列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已離婚之前妻之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B)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C)未婚妻之履行婚約請求權
(D)夫妻之同居請求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7 年 - 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佐級#4816
答案:A
民法第126條 贍養費 5年。
一次給與性贍養費為15年;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分期給付贍養費,各期請求權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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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0055
不完成是指有特別原因導致消滅時效沒有辦法在期間內完成,像是天災、破產之類的原因,不完成,表示還可以請求,也就是這些事情讓時效期間暫時延長了,多了一些時間可以請求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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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0051
假設媽媽欠阿姨錢,阿姨等了2、3年都拿不回來,擔心拿不回來,於是提起訴訟,於是時效就中斷了不繼續計算,假設打了5年才結束,那麼結束後可以重新開始算15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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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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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46
所謂中斷是指:消滅時效15年的這段時間,有中斷的事情發生,就暫停計算,然後事由消滅後重新起算15年。如果特殊的不到5年都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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