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
(A)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特定地區寒害特報
(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呼籲農民不要搶種高麗菜
(C)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作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D) 外交部對於特定地區進行旅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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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98), C(2698), D(324), E(0) #2772172
統計: A(50), B(198), C(2698), D(324), E(0) #2772172
詳解 (共 4 筆)
#5110820
環保署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 時,對於環評審查結論尚不認屬行政處分,自 未曾思考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該審查結 論會有經撤銷之情形。 後來當實務上將審查結 論逐漸認屬行政處分,且當環評審查結論 被行政法院撤銷,即非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 所規範情形。
同上1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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