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申報, 如未據實申報,即構成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構成 3 個違序行為,應處 3 個逃漏稅罰鍰
(B) 構成 3 個違序行為,罰鍰部分應併合處罰
(C) 構成 1 個違序行為,罰鍰部分應併合處罰
(D) 罰鍰部分併合處罰與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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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2), B(595), C(2130), D(181), E(0) #2772173

詳解 (共 10 筆)

#5072827
釋字第754號

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違反各該稅法上義務,如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分別合致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貨物稅條例第32條及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7款之處罰規定,各按所漏稅額處罰,三個漏稅行為構成要件迥異,且各有稅法專門規範及處罰目的,保護法益亦不同,本得分別處罰
納稅義務人僅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3種不同稅捐,仍無礙其為3個申報行為之本質,其不實申報行為自亦應屬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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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096

「併合處罰」是指這些實質上數罪,法院要一處審理合併裁判與處罰的意思,並非把數罪合併為一罪。

也就是說,其僅只涉及到程序上一同審理,並無影響到實質處罰(數行為分別處罰)。因此B選項是為正確。

(感謝友人幫忙解答B選項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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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186
釋字754號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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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549
還是不懂耶釋字第754號納稅義務人未據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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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434
#可以分別處罰 理由書認為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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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444
為何不是三個行為?(不能選B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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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251
釋754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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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041
請問是數行為,為什麼不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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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699
28 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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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457

回五樓:

依照行程法24條第一項,此為一行為(填具進口報單),觸犯三個法律規定(但題目敘述看起來像三個行為),若剛好都是處罰鍰,合併裁處即可。如果還有其他種類處罰,才會用到行程法24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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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96449
未解鎖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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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7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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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構成 3 個違序行為,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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