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申報,
如未據實申報,即構成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構成 3 個違序行為,應處 3 個逃漏稅罰鍰
(B) 構成 3 個違序行為,罰鍰部分應併合處罰
(C) 構成 1 個違序行為,罰鍰部分應併合處罰
(D) 罰鍰部分併合處罰與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2), B(595), C(2130), D(181), E(0) #2772173
統計: A(862), B(595), C(2130), D(181), E(0) #2772173
詳解 (共 10 筆)
#5072827
釋字第754號
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違反各該稅法上義務,如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分別合致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貨物稅條例第32條及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7款之處罰規定,各按所漏稅額處罰,三個漏稅行為構成要件迥異,且各有稅法專門規範及處罰目的,保護法益亦不同,本得分別處罰。
納稅義務人僅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3種不同稅捐,仍無礙其為3個申報行為之本質,其不實申報行為自亦應屬數行為。
170
1
#5126096
「併合處罰」是指這些實質上數罪,法院要一處審理合併裁判與處罰的意思,並非把數罪合併為一罪。
也就是說,其僅只涉及到程序上一同審理,並無影響到實質處罰(數行為分別處罰)。因此B選項是為正確。
(感謝友人幫忙解答B選項疑惑)
94
0
#5092186
釋字754號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28
0
#5110457
回五樓:
依照行程法24條第一項,此為一行為(填具進口報單),觸犯三個法律規定(但題目敘述看起來像三個行為),若剛好都是處罰鍰,合併裁處即可。如果還有其他種類處罰,才會用到行程法24條第二項。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