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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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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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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年份:
10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2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具備下列何種效力?
(A)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B)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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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Lee Yvonne
B3 ·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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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調解:1.當事人-契約、2.工會-...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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