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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2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具備下列何種效力?
(A)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B)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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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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