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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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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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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年份:
10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29 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13 條規定,下列何者是調解人應具備資格之一?
(A)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 2 年以上者
(B)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監事或專任會務工作 5 年以上者
(C)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者
(D)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 3 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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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GRACE
2016/12/21
私人筆記#139883
未解鎖
名 稱: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修正日...
(共 5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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