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人格權直接保障之範圍?
(A)更改姓名
(B)免於因罹患傳染病而受強制隔離
(C)就讀研究所
(D)表達政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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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4), B(181), C(64), D(258), E(0) #2017784

詳解 (共 3 筆)

#3638351
釋字第399號解釋文: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故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且為憲法第22條之非列舉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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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584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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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456
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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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5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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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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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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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399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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