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共有人分割共有物而不能自行協議分割,經地政機關調處而不服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何機 關訴請處理?
(A)地方法院
(B)行政法院
(C)行政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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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9), C(3), D(63), E(0) #1372031

詳解 (共 3 筆)

#5671944
(1)民事及刑事訴訟:地方法院/少年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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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008
司法機關是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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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303
涉及不動產物權之民事訴訟
於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專屬管轄權)
一審係向地方法院起訴
並且為強制調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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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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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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