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之地上物補償規定,何者正確?
(A)照價收買之土地,農作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時,應一併收買,但不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時,不在此限
(B)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按其成熟時之孳息扣除一年之價差估 定之
(C)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上者,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 定之
(D)應一併收買之建築改良物,其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由中央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20), C(186), D(15), E(0) #1372039

詳解 (共 1 筆)

#284886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3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

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

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34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

。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定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