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之原因?
(A)出租人收回自住時
(B)承租人死亡時
(C)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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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40), C(3), D(16), E(0) #1372037

詳解 (共 2 筆)

#1484242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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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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