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6559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7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法官應自行迴避。
所謂參與前審,依我國實務見解,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法官曾參與下級審
(B)法官曾參與第三審撤銷第二審裁判之裁判,現為發回更審中參與第二審審判之法官
(C)法官曾參與第一審審判,現為參與該案件非常上訴之法官
(D)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一審級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