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因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 50 日,判決書於 4 月 1 日由郵差向甲位在臺南市的住處送達,因甲不在家,家中也沒有人可以代收, 郵差就將判決寄存在甲住處的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貼在甲住處門口及放進信箱內,甲於下列日期提起上訴,何者不合法?(均不考慮是否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A) 4 月 20 日
(B) 4 月 30 日
(C)5月1日
(D)5月5日
統計: A(64), B(35), C(53), D(530), E(0) #3427859
詳解 (共 7 筆)
第一步:確定送達的生效日
第二步:確定上訴期間
第三步:計算上訴的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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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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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3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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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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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0 條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上訴20天內。
送達生效日:4月1號的隔天,往後算10天,4月12號生效。
上訴期間起算日:送達後再往後算20天內,等於5月1號前。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349: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