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因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 50 日,判決書於 4 月 1 日由郵差向甲位在臺南市的住處送達,因甲不在家,家中也沒有人可以代收, 郵差就將判決寄存在甲住處的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貼在甲住處門口及放進信箱內,甲於下列日期提起上訴,何者不合法?(均不考慮是否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A) 4 月 20 日
(B) 4 月 30 日
(C)5月1日
(D)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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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35), C(53), D(530), E(0) #3427859

詳解 (共 7 筆)

#6473440
甲因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 50 日,判決書於 4 月 1 日由郵差向甲位在臺南市的住處送達,因甲不在家,家中也沒有人可以代收, 郵差就將判決寄存在甲住處的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貼在甲住處門口及放進信箱內,甲於下列日期提起上訴,何者不合法?(均不考慮是否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A) 4 月 20 日✔️在5月1日的截止期限內,合法
(B) 4 月 30 日✔️在5月1日的截止期限內,合法
(C) 5月1日✔️剛好是截止日當天,合法
(D) 5月5日❌已經超過5月1日的截止期限,因此上訴為不合法

第一步:確定送達的生效日

  • 送達方式:本案採用的是「寄存送達」,因為甲不在家,也無人代收,所以郵差將文書寄存在派出所。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2規定,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計算

    • 寄存日:4月1日

    • 生效日:自4月1日起算,經過10天後才生效。也就是 4月11日 這一天,判決書才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送達給甲。

第二步:確定上訴期間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第三步:計算上訴的截止日

  • 起算日:上訴期間是從送達判決後」起算,根據法律期間計算的通則(《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送達生效的當天)不算入。

    • 送達生效日是 4月11日

    • 因此,20天的上訴期間是從 4月12日 開始計算第一天。

  • 計算

    • 從4月12日開始算20天。

    • 4月份剩下的天數:30日 - 12日 + 1日 = 19天。 (也就是4月12日到4月30日,共19天)

    • 還需要1天,所以第20天就是 5月1日

  • 結論:甲必須在 5月1日(含當日)午夜24:00前提起上訴,才算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3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上訴期間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法第 120 條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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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585
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 送達文...
(共 3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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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837
寄存送達十日後發生效力,而上訴要在收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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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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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014
寄存10日+上訴20日=30日內         
(不考慮星期例假、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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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587
第62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1...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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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823

上訴20天內。

寄存日: 4月1日。
送達生效日:4月1號的隔天,往後算10天,4月12號生效。
上訴期間起算日:送達後再往後算20天內,等於5月1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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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790
民事訴訟法§138寄存送達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3.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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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2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349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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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差4月1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經10天送達生效,即4月11日生效。
上訴期間為20天,甲最遲應於5月1號上訴。
D選項5月5號已超出法定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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