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事實,檢察官無須再為舉證?
(A)公眾週知之事實
(B)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
(C)被告之犯意
(D)被害人之被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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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30), C(13), D(27), E(0) #342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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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000
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就不用再舉證了,如太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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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260
下列何種事實,檢察官無須再為舉證?
(A) 公眾週知之事實✔️
  1.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2. 因為這些事實已被廣泛認知,法院可直接認定。因此,檢察官無須對此類事實舉證,此選項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B) 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
  1. 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屬於待證事實,檢察官有責任舉證以說服法院。
  2. 若法院尚未知悉,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舉證責任。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

1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C) 被告之犯意❌

被告的犯意(如故意或過失)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要素,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D) 被害人之被害事實❌

被害人的被害事實(如傷害、財產損失等)屬於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檢察官需舉證證明被害事實的存在及其與被告行為的因果關係。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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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199
補充其他舉證例外 第1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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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814
刑事訴訟法§157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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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8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B:對於未知悉之事實仍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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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C、D:檢察官基於原告地位,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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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03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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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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