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事實,檢察官無須再為舉證?
(A)公眾週知之事實
(B)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
(C)被告之犯意
(D)被害人之被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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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30), C(13), D(27), E(0) #3427868
統計: A(635), B(30), C(13), D(27), E(0) #3427868
詳解 (共 4 筆)
#6477260
下列何種事實,檢察官無須再為舉證?
(A) 公眾週知之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 因為這些事實已被廣泛認知,法院可直接認定。因此,檢察官無須對此類事實舉證,此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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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
(B) 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
- 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屬於待證事實,檢察官有責任舉證以說服法院。
- 若法院尚未知悉,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舉證責任。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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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 1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C) 被告之犯意❌
被告的犯意(如故意或過失)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要素,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D) 被害人之被害事實❌
被害人的被害事實(如傷害、財產損失等)屬於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檢察官需舉證證明被害事實的存在及其與被告行為的因果關係。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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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7: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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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8: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B:對於未知悉之事實仍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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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C、D:檢察官基於原告地位,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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