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刑事程序中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但對同一案件之告訴乃論之罪,仍得再 行告發
(C)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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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423), C(72), D(38), E(0) #3427872
統計: A(49), B(423), C(72), D(38), E(0) #3427872
詳解 (共 4 筆)
#6437403
告訴不可分
刑訴只有一次機會,撤回告訴後,不能再告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順便打一下民訴撤回
民訴在終局判決前撤回去,可以再次提告
民訴在終局判決後 未確定前撤回起訴,視同未起訴不能再次提告
民訴在終局判決後確定後撤回上訴,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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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7683
關於刑事程序中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這是「告訴不可分原則」中的「主觀不可分」。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是為了避免告訴人任意割裂事實,只對部分共犯提告,造成處理上的困難與不公。因此,只要對其中一個共犯提告,法律上就視為對全部共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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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A)或撤回告訴(C)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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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但對同一案件之告訴乃論之罪,仍得再行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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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這部分是正確的,旨在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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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行告發:然而,後半句是錯誤的。「告發」是指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時,向檢警機關報告(刑訴法第240條)。但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明文規定其追訴必須以「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為前提。如果欠缺合法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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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有告訴權的人撤回告訴後,就等於追訴的條件已經消失。此時,即便他改用「告發」的名義,也無法取代「告訴」的法定要件,檢察官依然不能對此案件進行追訴。允許他再行告發,等於是架空了「不得再行告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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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1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D)。 2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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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
(C)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這同樣是「告訴不可分原則」的體現。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後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表示,一旦對其中一名共犯撤回告訴,法律效力會擴及到其他所有共犯,檢察官對所有共犯都不能再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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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撤回告訴的期限。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點(例如案件已上訴到第二審),告訴人就喪失了撤回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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