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抗告之限制或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所為之裁定,仍得抗告
(C)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D)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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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33), C(167), D(70), E(0) #3427878
統計: A(43), B(433), C(167), D(70), E(0) #3427878
詳解 (共 6 筆)
#6473043
關於抗告之限制或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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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 1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3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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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所為之裁定,仍得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因此,該選項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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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05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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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原則上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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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 1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2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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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417條,抗告原則上不停止裁定之執行,除非法院另有停止執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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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09 條 1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2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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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842
刑事訴訟法§406:抗告期間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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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5:抗告之限制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B: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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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4: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1.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C:正確,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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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9:抗告之效力
1.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2.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2.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D:抗告不會讓裁判自動停止執行,但原審法院、抗告法院可以選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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