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
(A)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 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
(B)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C)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意義,聽取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由法院裁定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D)其有告訴人者,應得告訴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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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38), C(73), D(399), E(0) #3427876

詳解 (共 4 筆)

#6473094
下列何者非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
(A)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1項
(B)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1項
(C) 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意義,聽取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由法院裁定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

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A)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B)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C)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3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D) 其有告訴人者,應得告訴人之同意❌
  1. 法條中僅規定法院應「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在公訴案件中,當事人是指「檢察官」「被告」,並不包含告訴人(被害人)。

  2. 法律只要求「聽取意見」,並不要求「得到同意」。聽取意見表示法院需要將其意見納入考量,但不受其拘束;而得到同意則表示如果對方不同意,程序就不能進行。

  3. 因此,法律並未要求必須得到告訴人的同意,才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選項(D)的敘述是錯誤的,它創設了一個法律所沒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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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73-1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3.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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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當事人意見,但不以徵得當事人同意為必要。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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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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