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刑事訴訟中關於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時,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之
制度(下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應委任律師行之
(B)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原則上不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C)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D)被告對於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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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1), C(122), D(455), E(0) #3427874
統計: A(51), B(81), C(122), D(455), E(0) #3427874
詳解 (共 4 筆)
#6473306
刑事訴訟中關於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時,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之制度(下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應委任律師行之✔️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此為「律師強制代理」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聲請的法律品質,並過濾掉無理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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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 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A)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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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原則上不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最終目的是要進行「自訴」。如果一個案件從一開始就屬於法律規定不得提起自訴的案件(例如,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竊盜罪,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21條),那麼聲請法院准許走這條路就沒有實益。
- 法院在審查時,若發現案件屬於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以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因此,這個敘述在原則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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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58-3 條 1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C)行之。 2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B);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3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5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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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由於此項裁定是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權的司法審查,影響重大,故法律規定應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審理及裁定,以求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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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對於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得抗告❌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規定:「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 法條與選項(D)相反,故(D)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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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825
刑事訴訟法§258-1: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3.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4.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2.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3.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4.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A:正確。要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B:正確。但對直系尊親屬和配偶或檢察官在偵查的案件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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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8-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
1.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2.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3.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5.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2.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3.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5.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C:正確。
D:選項剛好相反。允許自訴的裁定得抗告,駁回的裁定不能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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