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係基於下列何種原理原則之要求而來?
(A)直接審理原則
(B)法益權衡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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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0), C(96), D(456), E(0) #3427871
統計: A(36), B(80), C(96), D(456), E(0) #3427871
詳解 (共 4 筆)
#6467653
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係基於下列何種原理原則之要求而來?
(A) 直接審理原則❌
- 直接審理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親自、直接地在法庭上聽取證據(如聽取證人證言、檢視證物),並以此作為判決的基礎。
- 雖然偵查不公開有助於避免法官在開庭前就透過媒體報導產生預斷,進而維護直接審理原則,但它並非最主要、最根本的理由。
- 偵查不公開最核心的關懷在於保護「被告的地位與權利」,這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關聯最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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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益權衡原則❌
- 法益權衡是一種立法或司法的「方法論」,指在多個法益(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發生衝突時,進行比較衡量,以決定優先保護哪一個。
-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確立,本身就是一個「法益權衡」的結果:立法者權衡了「人民知的權利」、「新聞自由」與「保障被告人權」、「確保偵查順利」、「發現真實」等多種法益後,認為在偵查階段,後者的重要性應優先於前者。
- 所以,法益權衡是「形成」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過程,但不是該原則所要「服務」的根本原理。該原則服務的根本原理是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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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應用於行政法領域,指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的有效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這與刑事偵查程序的規定幾乎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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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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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被視為無罪。
如果偵查的過程、細節、所蒐集到的證據(通常是對被告不利的片面資訊)都向大眾公開,會產生以下幾個問題,直接侵害無罪推定原則:-
未審先判:媒體和公眾會根據這些片面的偵查資訊,對嫌疑人形成「有罪」的刻板印象,進行所謂的「媒體審判」,這等於在法院判決前就認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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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與隱私:即使嫌疑人最後被證明是無辜的,其姓名、樣貌和被指控的罪行早已公諸於世,對其名譽和正常生活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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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公平審判:輿論壓力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證,使其難以完全客觀中立地審理案件,進而妨礙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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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偵查不公開就是一道防火牆,用來保護被追訴者在判決確定前的權利,確保無罪推定原則不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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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偵查不公開」的目的?
A:由於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規定為無罪。
A:由於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規定為無罪。
1.保護個人名義、隱私、安全:事實真偽,有罪與否,往往與個人名譽息息相關,甚至蒐集到的證據,與個人隱私生活有關。為保護事件相關人的隱私權,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有必要對於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善盡保密義務,避免因第三人知悉而損及個人權利。
2.發現事實真相:為了讓案件能順利進行,發現事實真相,不因偵查內容外洩而受到阻礙,例如串證、滅證等。
3.被告公平審判的機會: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機會,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偵查內容過早揭露,不僅會造成社會輿論不利的影響,也會讓法院或裁判員心證受到污染,不利被告受審判的環境。
(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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